上海南奥电梯配件有限公司:2019年行政处罚公示一
栏目:上海南奥电梯资讯 发布时间:2023-05-23

  2018年9月18日,本局委托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采购的散装鸡蛋进行抽样送检。《检验报告》显示:被检散装鸡蛋的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于2018年7月购买、安装涉案店招和广告牌,并于当月开业,主要从事服务。涉案广告用于推销当事人提供的服务,不属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广告内容已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自2018年9月份,当事人把收购回来的废纸箱、废纸管分类后,通过打包机压缩并包扎成捆进行销售。案发后,当事人提供了纸管加工、销售的营业执照,当事人从事废纸收购、销售的行为超出了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且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当事人于2018年9月份购买并安装了两台二手地秤。安装后,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检定便将1台量程为60吨的地秤用于废纸收购称重。至案发,当事人仍然在使用上述未经检定的地秤。

  当事人在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下原镇郭美玉经营的养鸡场购进鸡蛋,并销售给江苏省白蒲高级中学,从中赚取差价。因当事人从事鸡蛋销售未建账造册,故无照从事鸡蛋销售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018年9月24日,本局委托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位于如皋市白蒲镇锦绣龙湾的南通市金厦置业有限公司所使用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进行电梯维保质量委托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其维保单位南通迪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

  当事人于2015年在其经营的阿里巴巴网店商品页面上发布自行设计的“高端配置卧式钢销压饼机”这一设备的图片及相关介绍,用作展示、销售。

  上述商品的标题为“高端配置卧式钢销压饼机,英国专利设备”,在该商品页面中,没有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截至我局检查时,当事人网店页面上关于“高端配置卧式钢销压饼机”设备的页面未做更改。

  当事人在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18年9月14日从北京的一家外贸公司收购了27799.4公斤猪头,单价4.37元/公斤,共计121483.38元。2018年9月15日,当事人租用吉旭成所属的位于如皋市搬经镇加力小区内的房屋,开始从事猪副产品的分割、销售。

  2018年9月23日,举报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购买了一袋花生。现查明,举报人购买的花生合格证上标注:保质期:8个月,生产日期:2018年1月17日,在举报人购买当日该食品已经过期。

  当事人从2018年9月15日以28000元/两年的租金从他人处租下位于搬经镇常青初中南大门对面的店房,并于2018年9月底在其场所内开设天天乐幼托园,从事儿童看护经营活动。截至2018年12月27日案发,当事人从事儿童看护经营活动仍未办理营业执照。

  江苏华测品标检验认证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于2017年8月20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15.6L/桶的纯净水进行抽检,并出具No:FDD16K001497001C《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洗衣液,经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检验鉴定,结论为:非我司原包装。符合《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情形,涉案洗衣液为假冒伪劣商品。

  2018年8月22日,江苏华测品标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受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如皋市仙寿纯净水厂经营场所内的包装饮用水进行抽检。经江苏华测品标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生产单位为如皋市仙寿纯净水厂、生产日期为2018年8月18日、规格为15.6L/桶的包装饮用水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2018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2台电动单梁起重机正在厂区内作业,经我局执法人员核查,未经过定期检验。2018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再一次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被查封的两台电动单梁起重机已被拆除。

  2018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1台特种设备没有检验合格证,至2018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仍未办理检验合格证。

  当事人于2018年9月20号以660元/月的价格租赁位于搬经镇叶庄居九组的欢乐宝贝园,于2018年9月底开始在上述地点经营儿童看护服务,截止至2018年2月27日案发时仍未取得营业执照。

  2018年11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婚庆服务合同内容《如皋锦都金鼎大酒店婚庆部专业硬件设备收费明细》尾页印有“最终解释权归酒店婚庆部所有”字样,发现《锦都金鼎酒店一站式婚礼服务中心硬件设备服务明细单》尾页印有“最终解释权归本服务中心所有”字样。

  执法检查当日,当事人检验科检验人员将超过使用期限的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用于就诊患者采血。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属实。因当事人使用的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未定价销售,故使用过期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按购进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2018年10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处于经营状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苏浙大市场108幢大楼东侧顶部设立的广告牌、酒店门入口处顶部店招、酒店大堂北侧墙壁、酒店大堂北侧的电梯层门和宣传牌、酒店吧台上放置的名片、门卡、房间兑换卡、酒店房间内的消防疏散图、纸杯、杯垫、提示牌、香肥、托盘、电线天连锁酒店字样或 标志。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使用7天连锁酒店字样及 标志的相关合法手续。

  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电脑登录当事人网站(网址:),点击网站网页的动态资讯栏目,发现该页面内有标题为“桑葚酒是个宝!”的文章,该文章内有以下宣传内容:桑葚酒具有免疫促进作用,可以防癌抗癌。

  当事人于2018年10月以43元/条的价格购进七条裤腿标有“adidas”字样的针织长裤,该长裤洗标及合格证上另标有“小羚羊”品牌字样,标价50元。本局认定上述长裤侵犯了“adidas”注册商标专用权,为商标侵权产品。当事人销售商标侵权产品有明确的售价,违法经营额为350元。

  在当事人网站公司简介中,有“第一流的管理,第一流的服务,铸就了福斯特(first)公司第一流的产品质量”“福斯特拥有最为专业化、最优秀的科技研发团队”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内容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在网站公司简介中涉嫌含有虚假内容,

  2018年11月20日,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1.5公斤韭菜进行抽样。2018年12月5日,我局收到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所抽样品检验出具的NO:QZSJ20183846《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腐霉利”不符合GB2763-2016标准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18年9月30日对当事人销售的双氯芬酸钠肠溶片抽样检验。2018年12月5日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出具了编号NT2018YC1032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二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在互联网上设有网站(),在当事人网站公司简介中,有“本公司是《制革机械振荡拉软机》行业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皮革机械 板面移动式机械安全要求》国家标准唯一起单位”,而当事人并不是《皮革机械 板面移动式机械安全要求》国家标准唯一起单位。

  本局于2018年9月30日对当事人销售的双氯芬酸钠肠溶片抽样检验。2018年12月5日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出具了编号NT2018YC1032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二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

  执法人员2018年10月15日在当事人处进行检查时,一台起重机械已经超过了检验周期。据当事人及房东何学武陈述,房屋租赁合同中对该台5吨的电子单梁起重机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由谁负责没有明确规定,但他们口头约定由当事人负责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

  当事人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18年6月8日至7月初安装了固定式压力容器(储气罐),经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但投入使用后没有办理使用登记。2018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后依法下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皋市监特令[2018]第02-020号)责令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5日前整改,当事人未及时去办理,所以2018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再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该两台固定式压力容器,但仍未办理使用登记证。

  2018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如皋市搬经镇朱夏居二十六组68号的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陈列待售的各种食品、日用百货等,在该批发部门前售货架上及其仓库存放有食盐2785.2kg, 当事人未能提供购买食盐税票 、食盐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等。

  2018年11月26日,本局收到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为J18104826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显示抽取当事人销售的青豆苗经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12月1日,本局又收到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为J18103259、J18103268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显示抽取当事人销售的小米椒和咸菜经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0年,当事人为公司宣传与推广,由慧聪公司在慧聪网上设立了网址为的公司网站。该网页上有“如皋市海翔包装材料厂”字样,在“公司介绍”栏目内有“如皋市海翔包装材料厂位于世界著名的长寿之乡——江苏如皋”、“封口机等产品规格最多,配套最全,价格最优惠的包装企业”、“可靠的质量,最低廉的价格”及“本厂为如皋2007年度诚信单位是三A企业”等宣传内容。

  2018年10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江苏凯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位于如皋市江安镇宁通居委会6组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15台起重机械和2台叉车在使用,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15台起重机械和2台叉车的检验合格资料。

  2018年10月18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发现10瓶海天锦上鲜排骨酱(生产日期2017年2月15日,保质期18个月)和7瓶白胡椒粉(生产日期2017年4月1日,保质期18个月)。

  2018年11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如皋市通江管业有限公司位于如皋市江安镇合作村14组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1台叉车在使用,另一台叉车停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2台叉车的检验合格资料。

  2018年10月12日,本局接投诉称如皋市江安镇秀顺百货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同日,本局对如皋市江安镇秀顺百货超市进行检查,现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发现1袋思念红糖馒头,其外包装的生产日期是20170906;7袋核桃包,其外包装的生产日期是20170820;9袋中裕多用途麦芯粉,其外包装的生产日期是20171002;上述三种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均为12个月。 经初查,在售的上述三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

  2018年8月2日,当事人生产了500条涉案批次毛巾。2018年8月6日,南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毛巾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9月份,当事人以4元/条的价格将抽检剩余的497条毛巾销售出去。

  当事人自2012年起租赁如皋市江安镇秀顺百货超市一楼店面从事鞋服销售经营活动。截止案发之日,当事人从事鞋服销售经营活动未领取营业执照。

  2018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检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规格型号为三联 2个/盒的美好樱花水嘴,产品随机资料及标注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好卫浴的卫浴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螺纹、表面耐腐蚀性能项目不符合GB18145-2014《陶瓷片密封水嘴》标准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到5家经营户的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均有酒精度为42%vol,净含量为500ml的牛栏山陈酿白酒在销售,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证实上述5家经营户销售的牛栏山白酒为侵犯该厂“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上述5家经营户都称是从何昆山处购进的涉案牛栏山陈酿白酒。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上述销售活动。

  2018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检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规格型号为61202-007立式菜盆龙头、规格型号为66301-060三联龙头,生产厂家均为泉州市箭龙卫浴有限公司的卫浴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8年9月6日,本局在食品安全抽查检验中,对如皋市九华镇品香酒店采购使用的草虾进行抽样送检,经上海德诺产品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于2018年10月11日出具编号为2018-CY-如皋-115的《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呋喃西林)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560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8年10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检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龙头、卫浴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于2007在阿里巴巴平台上开设了网址为的名称为南通市宝城增塑剂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络店铺,该店铺主要用作公司宣传。

  当事人在上述店铺的“公司简介”中发布有“……为国内目前增塑性能最好,性价比最高的无毒增塑剂。……”等内容。在经我局检查后,立即进行了整改。

  投诉人向我局提供了20瓶五粮液浓香型白酒,经当事人确认,上述20瓶五粮液浓香型白酒系其售出的。2018年9月20日,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上述20瓶五粮液浓香型白酒系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当事人公司介绍及产品介绍中使用的“唯一”、“国内首台”、“国内最新”、“最新”、“最佳”和“首选”等用于介绍自身及产品的用语,当事人提供了其作为中国集成墙面联盟唯一指定设备生产厂家的证明材料,其余使用了绝对化用语的介绍均不能提供相应的材料证明。在我局检查后,当事人立即进行了改正,将上述绝对化用语进行了删除,并停止发放宣传册。

  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一台牌号为厂内苏F?09163,型号为CPC45,发动机编号为13190149的叉车,检验日期为2016年5月6日,下次检验日期为2017年5月,在上述叉车超期后当事人一直未申请检验,并一直在使用。当事人生产车间内出厂编号为130910578和130910578的两台电动单梁起重机型号都为LD5-16.8A3,这两台起重机检验日期均为2016年5月7日,下次检验日期均为2018年5月。截止我局检查时止,当事人上述叉车和起重机仍未经定期检验,并且在我局检查时,上述叉车处于使用状态。

  2018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如皋市城北街道益寿路658号的如皋市大儒福寿家大酒店(经营者:朱勇)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朱勇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其发布在微信朋友圈的宣传广告,广告内容有“大儒家 如皋最大 品种最全 最具特色的明档隆重开档”用语。当事人在案发后及时整改,并且上述广告也只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两天。

  2018年10月18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对当事人销售的原味苏琪脆饼(南通市奇香饼干食品厂 2018年9月7日)(销售订单号469)进行检验并出具了No:SC18-1290《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8年10月17日,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喜酒进行抽样检验,出具了No:BMAQU8WJ76219823《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于2009在阿里巴巴平台上开设了网址为的名称为南通江洲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络店铺,该店铺主要用作公司宣传。

  当事人在上述店铺的“公司介绍”中发布有“……产品通过ISO9001认证、SGS认证,符合欧盟ROHS相关指令标准,是传统密封、包裹材料的最佳理想换代升级产品。……”等内容。上述内容均为当事人自行设计并上传到其网络店铺上。

  2018年8月,当事人以3.5元/只的价格,从南通市富捷隔热材料有限公司购买未经强制性认证的“EPP手抛飞机(拼接款)”1400只用于销售,当事人未经“江苏明德玩具股份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印制了含有“制造商:江苏明德玩具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如皋市丁堰镇丁新路212号”等字样的产品标签,粘贴在涉案“EPP手抛飞机(拼接款)”上,于2018年10月9日通过经营的天猫网店“乐高母婴专营店”(网址:)作为玩具进行销售。

  2018年11月27日,我局接编号为2687864266号的《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消费举报单》,举报人称南通瑞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网址为网站上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的广告,违反《广告法》,要求我局查处。我局于2018年12月5日对当事人的网站进行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网站内容上有使用禁止性用语的内容。

  当事人在产品的介绍中使用了“我们的貉子毛球都是用最好的毛料制成,用料绝对的足,超级丰满自家工厂发货,质量保证,决不在用料上偷减,我们卖的就是两个字:实惠!”等宣传用语。在我局检查后,当事人立即更改了上述含有“最好的”用语的广告宣传。

  2015年,当事人开设了域名为的公司网站,在网站内“公司简介”一栏中自行制作发布了如下内容至案发“南通祝明食品有限公司(原名如皋米久食品有限公司……)”“公司为出口食品备案企业(备案号码:3200/03019),连续10年以上保持着江苏省肉制品出口量第一”。

  当事人系“铂医堂”品牌单店加盟商,是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当事人采用“铂医堂”品牌连锁总部的宣传广告设计方案,从上门联系业务的陌生人处制作相关广告牌,并在店堂内张贴相关广告牌用于介绍当事人所经营的化妆品和提供的服务,上述广告牌内含有:“签约治疗、辩症施治、一人一方、肝胆疏通、乳腺增生、肩周炎……”等宣传内容,

  2018年2月,当事人在互联网上设立了公司网站,网址为。由崇川区百优网页设计工作室帮其制作该网站。当事人为扩大影响力,由崇川区百优网页设计工作室为制作了宣传图片,图片上标有:“成功案例 品牌标识 ”等宣传字和品牌标识。当事人与这些品牌标识的拥有者没有合作关系。

  从2018年10月开始,当事人从如皋市城北批发市场购进的猪肉在如皋市磨头镇磨头居委会十组的门店从事猪肉销售,至2018年12月21日未办理《营业执照》,我局于2018年12月21日检查时案发。

  2018年6月份,当事人租用郑圣忠家中的空房,进行标有“洋河及图”商标的白酒制作,用于卖钱还债。经调查,当事人从事假酒经营未记账造册。至案发之日,当事人尚未将制作的白酒销售掉。

  2018年10月23日下午上海南奥电梯配件有限公司,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标注有:“六个核桃花生露 产品标准号:GB/T313215 生产许可证号:QS0 生产商:郾城区圣源饮料厂等字样的饮料。通过对消费市场相关公众的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植物蛋白饮料的标签,与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六个核桃标签的近似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2018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对其销售的一般用途单芯硬导体无护套电缆进行了抽样,样品经如皋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导体直流电阻、平均外径、绝缘老化前抗张强度和绝缘老化后抗张强度不符合GB/T 5023.3-2008标准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在2018年10月份以工地上用柴油的名义向如皋市恒峰加油点购进了柴油,从2018年11月开始在如皋市磨头镇原司马港船厂内的如海河边的船只上从事油品销售,至2018年12月11日未办理相关证照,我局于2018年12月11日检查时案发。

  当事人将购进的标有“ZWZ”注册商标的8套32060型、8套23024CA/W33型、4套22234CA/W33型的轴承销售给南通瓦轴轴承有限公司,南通瓦轴轴承有限公司又将轴承销售给南通力威机械有限公司。上述3种轴承经“ZWZ”注册商标权利人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有限公司鉴定,非该公司的产品。

  2018年10月17日,根据江苏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工作安排,对如皋市莎莉食品店淘宝网店“醉意南通特产”和如皋市伊口休闲食品店淘宝网店“南通美食1号店”销售的当事人生产的如皋方便玉米糁和富硒玉米糁抽样检验。检测结论均为不合格。

  2018年10月17日,根据江苏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工作安排,对当事人销售的食品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如皋方便玉米糁和五谷杂粮荞麦粉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检测,检测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资料,且认真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2018年10月17日,根据江苏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工作安排,对如皋市莎莉食品店淘宝网店“醉意南通特产”销售的当事人生产的五谷杂粮荞麦粉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从靖江市晨锐轴承有限公司和瓦房店通达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共购进了5种规格型号的轴承,上述5种轴承的包装及产品上均标有“ZWZ”注册商标,2018年6月11日,“ZWZ”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定上述5种规定型号的轴承非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产品,系假冒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2018年8月22日,南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江苏华测品标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对该批次的桶装饮用水进行抽样,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当事人位于如皋市如城街道惠政路5号新城吾悦广场2楼201的经营场所有三类医疗器械隐形眼镜及其护理液用于销售,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销售的富硒玉米糁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检测,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Q/RGKS 0001S-2017《冲调方便食品系列》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资料,且认真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制售的猪头肉和牛肉经如皋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测,检测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8年10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门面路东朝西。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超市冷冻柜内发现有5袋“大成”牌盐酥鸡, 1袋速冻粒粒吉(裹粉调理鸡肉块),均超过明示保质期。

  2018年12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的经营网址“”上在介绍其经营的产品时,在产品特色一栏内有“专业的箱体结构设计完全消除箱体共振,使失真度降至最低,音质达到最优”等字样。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承认违法事实,经查该产品未有销售且在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将商品下架。

  当事人2018年10月份开始营业,主要从事3到6岁儿童托管,共招收9名儿童。当事人未领取《营业执照》。

  2018年10月14日,举报人以25.5元/袋的价格购买了2袋上述定海针抽肠虾仁,上述2袋抽肠虾仁背面下方标注有“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见封口”的内容,1袋封口处标注“2017.08.22”,另1袋封口处标注“2017.08.20”。

  当事人网店中有一款产品的网页上方显示“全棉新款磁疗保健枕头批发”、“决明子明目养生枕”、“薰衣草荞麦记忆枕芯”等内容,下方的详细信息中有“附以磁铁,能够促进血液循环,调节血压,增强和改善的免疫功能,抗衰老,消除疲劳,促进体力恢复还具有镇静的作用”等内容。

  当事人应当取得却未取得卤菜加工小作坊许可,从2018年9月下旬开始,擅自利用租赁的吴窑镇吴窑居四组吴新建私宅从事卤菜加工,并把加工好的卤菜摆放位于吴窑镇吴窑村四组(沈百林、韩美兰所属房屋内)的经营场所对外销售。

  当事人应当取得却未取得从事餐饮服务的许可,从2018年10月8日开始,擅自在位于如皋市吴窑镇迎宾东路1号的经营场所厨房内制作午餐,提供给托管的33名幼儿食用。

  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3日从常熟市牛线元/包的价格购进了200包秘制料包,用于加入牛骨头汤内一起熬制成火锅锅底所使用。上述秘制浓汤包和秘制料包外包装袋上均无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等信息。

  当事人应当领取而未领取《营业执照》和从事药品销售的许可证,自2017年3月份开始,从江阴天江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中药颗粒,利用位于如皋市吴窑镇黄石居卫生室内西南侧隔间作为经营场所,将不同的中药颗粒通过配比制作成贴剂对外销售。

  当事人的成品仓库保管员与车间主任于2018年10月25日擅自决定将退货的批号为20180911的一次性使用吸引连接管以更换产品纸塑包装袋的方式进行重新加工,并将原产品批号20180911更改为20181011。重新加工的一次性使用吸引连接管(以下简称:重新加工的产品)未经环氧乙烷灭菌,也未经出厂检验及确认合格,即于2018年11月9日重新发给南通市康力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由南通市康力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全部销售给梅州市人民医院。

  当事人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吸痰管于2018年6月5日在江西省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被抽样检验以及一次性使用吸痰管于2018年8月13日在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医院被抽样检验,单项结论均为“不符合”。

  2018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西北角食品柜货架上放有待销售的口力汉堡橡皮糖(水果味凝胶糖果)四袋超过保质期。

  2018年9月17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网购的形式,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9月10日,规格型号为350g/袋,商标为“麦羔羔”的蔓越莓味魔芋方块进行抽检,经检验,上述食品钠、能量、碳水化合物、脂肪项目不符合标签明示值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2018年1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了2袋生产日期为2017.11.08、保质期为12个月的江苏梁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麦丽素。

  2018年8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涂装车间内的一台型号为LDA10-27.229、产品编号为07070720的起重机。当事人仅提供了上述起重机2008年8月19日的检验报告,未能提供有效合格的检验报告。

  2018年8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了10袋生产日期为2017/08/01、保质期为12个月的“小馋熊”牌维生素C咀嚼片(香浓原味)。

  2018年8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了1盒生产日期为20171011、保质期为9个月的“康師傅”牌妙芙欧式蛋糕(香芋牛奶味);1盒生产日期为20171107、保质期为9个月的“康師傅”牌妙芙欧式蛋糕(巧克力味);4袋生产日期为2017年01月08日、保质期为18个月的“皋糖”牌赤砂糖。

  当事人为大金空调的指定经销商,上述含有“大金中央空调 如皋港大金中央空调专业店 家用中央空调 身份象征 是您最佳的首选”字样的广告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和发布,地点位于长江镇疏港路与如港路交汇处,用于宣传大金空调。

  当事人出厂编号为10040323的起重机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为2018年3月。过了有效检验期后,当事人未对上述起重机进行定期检验。当事人于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使用上述起重机吊运钢水包到浇筑塑形区进行车轮和轴承座浇筑塑形。

  2018年10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南通金雅佳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金雅中央城3号楼4台电梯轿厢内未张贴电梯维保信息公示卡。

  2018年9月17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如皋市爱康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9月10日,规格型号为350g/袋,商标为“麦羔羔”的蔓越莓味魔芋方块进行抽检,经检验,上述食品钠、能量、碳水化合物、脂肪项目不符合标签明示值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上述食品的标示生产者为当事人。

  2018年1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了12袋生产日期为2016.03.07、保质期为18个月的泰州市味美食品厂生产的椒盐。

  2018年1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了1盒生产日期为20171202,保质期9个月的“好丽友”牌好多鱼脆香烧烤味焙烤型马铃薯膨化食品;1盒生产日期为20171115,保质期9个月的“好丽友”牌好多鱼脆香烧烤味焙烤型马铃薯膨化食品;9袋生产日期为2017.01.15,保质期十八个月的“味美”牌八角;18袋生产日期为2016.11.28,保质期十八个月的“味美”牌桂皮;14袋生产日期为2017.01.13,保质期十八个月的“味美”牌红辣椒。

  2018年4月17日,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如皋市常青乐乐家超市销售的食品进行了抽样,经检验,有生产单位为如皋市皋西粮食加工厂、生产日期为2018年3月12日、规格为散装的特级散大米为不合格产品。

  2018年1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南通景达手套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审核员张国富正在对该企业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监督审核,检查中发现《认证审核首次会议签到表》中的总经理、管代两栏均已签名,经该企业现场人员冒俊华确认,总经理赵海军与管代许琴当日均不在场。

  当事人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资质,拟批发给如皋市亚中商店白象牌食用盐共计25千克(1000克×25袋),价格为2元/袋(净含量:1000克),未及交付便被检查人员制止,货值金额共计50元(2元/袋×25袋)。因未能达成交易,当事人销售食用盐未有违法所得。

  2018年9月6日,本局在食品安全抽查检验中,对如皋市九华镇祥园超市销售的芋头、腌雪菜进行了抽样送检,经上海德诺产品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8年10月17日,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对如皋市慧吉超市抽检时,抽取了南通水明楼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生产的喜酒(150ml/瓶、2015年11月2日),出具了No:BMAQU8WJ76219823《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8年10月24日,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鸭蛋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8年10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如城街道大司马路(西皋市场内)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的冷库中,发现有冷冻猪排,当事人未能提供冷冻猪排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当事人从淘宝购买学桌,租赁位于如皋市石庄镇环西路阳光城小区的经营场所,于2018年9月开始对外开展学生晚托服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至2019年1月3日案发时止,因当事人尚未收取学生晚托费用,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从淘宝购买学桌,租赁位于如皋市石庄镇环西路阳光城小区的经营场所,于2018年9月开始对外开展学生晚托服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2018年09月0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待销售的3kg去皮芋头予以抽样。经上海德诺产品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在网店为其销售的上述防水鞋套制作并发布内容有“全防水、不掉跟、5倍耐穿、加厚新增束带、拉链也防水”的广告图文。期间,当事人对其销售的防水鞋套从未进行质量跟踪及资料统计。截至2019年1月3日,当事人仍无法提供上述“5倍耐穿”广告语的统计资料。

  2018年9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正在经营的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检查人员在当事人生产区发现12桶“冰露”牌饮用纯净水,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2018年10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待销售的黑豆芽及银耳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